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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褚计永与杜玉忠、魏艳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褚计永,农民。被告杜玉忠。被告魏艳惠。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计永与被告杜玉忠、魏艳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计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春宇审判员赵莉人民陪审员于淑敏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轩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