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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霞与被上诉人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霞,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霞,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进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红军,该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上诉人杜霞与被上诉人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杜霞于2014年11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追付2008年2月和3月扣减的工资报酬,共计492.6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63元;2.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工龄工资,共计95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4750元;3.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中、夜班费,共计750元;4.追付2008年年终奖20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1000元;5.追付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与原岗位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650元,工龄工资1235元,共计1885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9425元;6.追付2009年扣减的荣誉金800元,要求3倍赔偿,总计2400元;7.要求查阅本人档案中的履历表,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8.追付2003年5月至2010年2月的工龄工资,共计4838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190元;9.追付1981年6月至1984年11月30日的置换金,共计10780元,要求按物业公司参股分配原则、出资比例重新计算并参股;10.要求补发2013年11月至判决无争议完毕,扣除杜霞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440.02元后的月工资2164.98元,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各项其它福利待遇,滞后退休;11.追索2014年3月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28元,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中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杜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新民,被上诉人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进德、齐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霞原是郑煤机物业公司职工,因该公司作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集团)辅业单位改制(改制基准日为2008年2月29日,同年11月30日完成改制),2008年12月30日包括杜霞在内的26名职工解除与郑煤机集团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杜霞与郑煤机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所涉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第五条载明“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2008年1至3月,杜霞的工龄工资均为95元。2008年2月和3月,杜霞的工资条均载明:应得工资885元,扣除个人负担的公积金126元、养老保险83.84元、医疗保险20.96元、失业保险10.5元后为643.7元。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杜霞及郑煤机物业公司同岗位人员均未发放工龄工资和中、夜班费,2009年初至2010年2月郑煤机物业公司所有人员工资均未调整。杜霞领取2008年年终奖800元,2010年2月发放奖金(荣誉金)1000元。2013年9月杜霞年满50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其退休(退职),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支付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14年3月20日,杜霞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支出门诊费用228元。2014年8月28日杜霞到郑州市妇女联合会反映问题,要求1.查看在单位的履历表,以确定实际工龄,时间要准确到月份;2.单位偿还克扣的劳动报酬;3.单位补发2013年11月至今的工资并补交社保。2014年10月27日杜霞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遂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杜霞、郑煤机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2014年8月28日杜霞到郑州市妇女联合会反映问题应认定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2014年10月27日杜霞申请劳动仲裁,故杜霞的申请并未超出仲裁时效期间。关于杜霞的第1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2月和3月扣减的工资报酬,共计492.6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63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和豫劳社劳资(2007)16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2008年2月和3月,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该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杜霞该两个月的工资均为885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杜霞的第1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霞的第2、3、5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工龄工资,共计95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4750元;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中、夜班费,共计750元;追付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与原岗位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650元,工龄工资1235元,共计1885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9425元”。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杜霞及郑煤机物业公司同岗位人员均未发放工龄工资和中、夜班费,2009年初至2010年2月郑煤机物业公司所有人员工资均未调整,且工龄工资和中、夜班费的发放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做法也未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杜霞的第2、3、5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霞的第4、6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年终奖20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1000元;追付2009年扣减的荣誉金800元,要求3倍赔偿,总计2400元”。年终奖和荣誉金的发放均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畴,杜霞以“平时都是不同岗不同薪,但到了年底大家都干了一年,大家还有差别不合适”为由要求按差额200元支付5倍赔偿金1000元,要求按照改制前企业的相关标准支付荣誉金及相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霞的第7项诉讼请求“要求查阅杜霞档案中的履历表,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杜霞要求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杜霞的第8项诉讼请求“追付2003年5月至2010年2月的工龄工资,共计4838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190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杜霞主张2003年5月至2010年2月共82个月每月少发59元(4838÷82),在改制前,杜霞的工资中含有工龄工资,郑煤机物业公司应提交但未提交2003年5月至2008年3月杜霞的工资构成情况,致使无法确定该期间杜霞的工龄工资是否计算有误,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杜霞有关该期间工龄工资每月少发59元的主张予以采信,该差额应予补发,数额为3481元(2003年5月至2008年3月共59个月,59×59=348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杜霞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郑煤机物业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杜霞有关对少发的工龄工资按5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郑煤机物业公司应向杜霞补发2003年5月至2008年3月工龄工资3481元,杜霞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霞的第9项诉讼请求“追付1981年6月至1984年11月30日的置换金,共计10780元,要求按物业公司参股分配原则、出资比例重新计算并参股”。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杜霞的第10项诉讼请求“要求补发2013年11月至判决无争议完毕,扣除杜霞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440.02元后的月工资2164.98元,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各项其它福利待遇,滞后退休”。杜霞、郑煤机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杜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杜霞的第11项诉讼请求“追索2014年3月杜霞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28元,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杜霞、郑煤机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杜霞没有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并非郑煤机物业公司原因造成,杜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杜霞补发工龄工资3481元;二、驳回杜霞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煤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杜霞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杜霞的第1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2月和3月扣减的工资报酬共计492.6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共计2463元。”按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2011年9月30日以前,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杜霞的第2、3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的工龄工资,共计95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50元;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的中、夜班费,共计7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者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无证据。关于杜霞的第5项诉讼请求“追付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与原该岗位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650元,工龄工资1235元,共计1885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共计9425元。”这期间有岗变薪变的情况存在。杜霞追索的是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从门卫岗850元/月,调环卫岗(900+工龄工资)元/月,与原其该岗位同工不同酬的劳动报酬。郑煤机物业公司负责举证从2009年初至2010年2月这期间单位所有人员工资均未调整(岗变薪不变)的责任。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杜霞的第4项诉讼请求“追付2008年减发的年终奖20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1000元”,因岗位不同,平时的工资、奖金都有差距,年终又无端减发了200元,纯属克扣。关于杜霞的第6项诉讼请求,“追付2009年扣减的荣誉金800元,要求3倍赔偿,总计2400元。”郑煤机物业公司对改制前的工资、改制后的荣誉金,实行两头掐,再加之郑煤机物业公司导致杜霞的工龄错误,使杜霞又滞后享受荣誉金待遇,郑煤机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杜霞的第7项诉讼请求“要求查阅档案中的履历表,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文件予劳人险(1988)第4号,确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均应以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根据杜霞档案中的记载,杜霞参加工作时间应按1981年6月计算。关于杜霞的第8项诉讼请求“追付2003年5月(待确定)至2010年2月的工龄工资,共计4838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共计24190元。”一审无郑煤机物业公司当年制定实施工龄工资的文件,郑煤机物业公司负举证责任,一审判决无依据。关于5倍赔偿的请求,杜霞虽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但郑煤机物业公司给杜霞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关于杜霞的第9项诉讼请求“追付1981年6月至1984年11月30日的置换金,共计10780元,要求按物业公司参股分配原则、出资比例,重新计算并参股。”杜霞认为,工龄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置换金与郑煤机物业公司致杜霞工龄错误有关。根据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和文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郑煤机物业公司应承担该项责任。关于杜霞的第10项诉讼请求“要求单位补发2013年11月至判决无争议完毕,扣除杜霞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用440.02元后的月工资2164.98元,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滞后退休。”判决书中曾几次提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这是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强制行为。杜霞至今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在继续上班。关于杜霞的第11项诉讼请求“追索2014年3月杜霞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28元,要求按有关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杜霞认为,该项与郑煤机物业公司有因果关系,郑煤机物业公司应承担这部分的损失。请求:1、依法支持杜霞的诉讼请求;2、受理费均由郑煤机物业公司负担。被上诉人郑煤机物业公司答辩称:第一,郑煤机物业公司原隶属郑煤机集团,是一个行政部,人员、财务、工资都是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负责。工资方面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一岗一薪,对岗不对人,工资的标准都是经过集团公司核定,每月工资发放明细都要考核并存档。杜霞所诉的工资标准、工龄工资、中夜班费、年终奖、岗薪变动的问题,都是集团公司制定的政策,核定的标准,并要求考核的,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执行的部门,不存在无端克扣其劳动报酬的情况。第二,荣誉金的问题。郑煤机集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从事煤炭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发放荣誉金,发放金额由集团公司确定,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发放。2008年底郑煤机物业公司完成了改制工作,从集团公司剥离出来,与煤炭系统已无关联,可以不再发放荣誉金。但郑煤机物业公司考虑到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2009年2月针对符合发放荣誉金的职工,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建平、杜霞、袁建华三人每人1000元的奖励,标准一样。第三,杜霞1963年9月5日出生,1984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参加了公司改制,对其工龄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自愿留在郑煤机物业公司工作,2013年9月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同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其所诉求的工龄争议和滞后退休,涉及国家政策,也不是我公司能解决的问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杜霞上诉请求“追付2008年2月和3月扣减的工资报酬,共计492.6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63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和豫劳社劳资(2007)16号《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2008年2月和3月,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该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杜霞该两个月的工资均为885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霞上诉请求“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的工龄工资,共计95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4750元;追付2008年4月至2009年元月的中、夜班费,共计750元”以及“追付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与原岗位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650元,工龄工资1235元,共计1885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9425元”。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杜霞及郑煤机物业公司同岗位人员均未发放工龄工资和中、夜班费,2009年初至2010年2月郑煤机物业公司所有人员工资均未调整,且工龄工资和中、夜班费的发放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做法也未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杜霞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霞上诉请求“追付2008年减发的年终奖200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1000元”以及“追付2009年扣减的荣誉金800元,要求3倍赔偿,总计2400元”。年终奖和荣誉金的发放均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畴,杜霞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杜霞上诉请求“查阅杜霞档案中的履历表,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有关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杜霞要求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6月计算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杜霞上诉请求“追付2003年5月(待确定)至2010年2月的工龄工资,共计4838元,要求依法判决5倍支付赔偿金,总计24190元”。郑煤机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在改制前,杜霞的工资中含有工龄工资,由于郑煤机物业公司未提交2003年5月至2008年3月杜霞的工资构成情况,致使无法确定该期间杜霞的工龄工资是否计算有误,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已经判令郑煤机物业公司对该期间的差额应予补发,数额为3481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杜霞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郑煤机物业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故杜霞有关对少发的工龄工资按5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杜霞上诉请求“追付1981年6月至1984年11月30日的置换金,共计10780元,要求按物业公司参股分配原则、出资比例重新计算并参股”。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杜霞上诉请求“补发2013年11月至判决无争议完毕,扣除杜霞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440.02元后的月工资2164.98元,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各项其它福利待遇,滞后退休”。杜霞、郑煤机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杜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杜霞上诉请求“追索2014年3月杜霞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228元,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杜霞、郑煤机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杜霞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杜霞没有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并非郑煤机物业公司原因造成,杜霞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