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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春香与马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香,女,住本区。被执行人马骏,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骏银行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