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怀元与张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怀元,张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蔡怀元,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六,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蔡怀元与被告张六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已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怀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蔡怀元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