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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杨春生、杨升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杨春生,杨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泰安。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杨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特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生、杨升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春生、杨升华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4层E室。2015年7月21日,张丽平(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上河头村29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0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杨春生、杨升华名下的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4层E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5210,00235209,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2)第02-1520)归买受人张丽平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张丽平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丽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丽平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