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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世征与北京国储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征,北京国储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037号原告李世征,男性,年龄53。被告北京国储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郝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征诉被告北京国储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李世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