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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磊与沈余、沈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磊,沈余,沈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沈余。被执行人:沈璐。张磊与沈余、沈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余、沈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沈余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10幢3单元1004室的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张磊以8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由于买受人张磊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余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10幢3单元10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11字第05692号)进行重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