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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李万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734号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宪绍。委托代理人陶仙。委托代理人王建钗。��告李万清。委托代理人葛萍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仙、被告李万清的委托代理人葛萍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进入原告处从事抛光工作。2013年5月28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8月27日,被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被告停工休息达15个月。被告在2014年8月22日提出离职,原告同意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原告已经支付被告2,000元就业补助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24元。被告李万清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存在协议,但该协议显失公平,且和工伤无关,没有说2,000元包括就业补助金,故要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入职,从事抛光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6月14日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7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27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提交离职报告,原告予以同意。2014年12月23日被告再次邮寄辞职书给原告。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签订协议,载明:双方就2013年5月28日发生的工伤事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被告受伤休息有15个月之久,现痊愈,由于被告自己要求离职,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对本次受伤给予补偿,经考虑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00元作为补偿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双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原告提出任何赔偿费用的要求(如:就业费、工资、医疗费、相关的其他费用等)。2014年12月23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原告协助办理工伤八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原告支付工伤八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24元。2015年1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6093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24元;二、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被告现已申请并实际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事实,由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协议、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XXX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被告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双方劳动关系也已经解除,原告依法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原、被告之间签有协议,但该协议仅载明由原告支付被告受伤补偿2,000元,并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任何明确约定,现原告以此主张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仍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24元。关于协助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也已经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对于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不再另行确认。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万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24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被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耐利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