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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钱建铁与樊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铁,樊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41号原告钱建铁。委托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铁与被告樊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钱建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