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钱建铁与樊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铁,樊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41号原告钱建铁。委托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德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铁与被告樊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钱建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