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前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艳金与被申请人段志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艳金,段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253号申请人袁艳金,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被申请人段志青,男,1969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居民。申请人袁艳金与被申请人段志青诉前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段志青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艳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志青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