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宝录与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录,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张宝录,男,195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华方年,系主任。原告张宝录诉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邬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录诉称,1994年至2000年间,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2692元,用于村委会上缴农业税等款项,当时约定给付3分利息。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只结算了部分利息,本金32692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给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无答辩发言。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份至2002年年末期间,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多次向原告张宝录借款,共计欠款为33692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份偿还原告张宝录一千元,其余欠款被告未偿还,现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录与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被告盖章并出具的科目余额表在卷为据,被告在原告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是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被告应及时给付欠款。无故拖欠是不对的,被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宝录欠款本金32692元及此款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被告九台市九郊街道办事处永富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