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程登明申请执行化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登明,化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程登明���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被执行人化可,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周口市。申请执行人程登明诉被执行人化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登明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化可偿还申请人程登明借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化可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