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业敏与尹作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业敏,尹作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2号原告王业敏。被告尹作恩。原告王业敏与被告尹作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业敏为防止被告尹作恩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作恩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张振泉所有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尹作恩银行存款7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张振泉所有的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 翔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