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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佳铭与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虎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铭,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虎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刘佳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俊文,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20号R2-B座1层。法定代表人白峰,总经理。被告二北京虎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36号平房301室。法定代表人蔺旭升,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予,男,汉族,系被告二公司的员工。原告刘佳铭诉被告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虎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俊文,被告一、被告二委托代理人邱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湖南大学深圳研究院教育与就业服务合同》、《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约定原告参加被告一提供的岗前就业实训,培训四个月的学习费用为22800元,培训费在原告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后,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就业实训风险保证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800元,利息3613.8元,并参加了被告一的培训,但被告一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师资教学、提供就业单位,甚至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出示被告与湖南大学深圳研究院、合约企业用人单位的相关合作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湖南大学深圳研究院教育与就业服务合同》;;2、被告一、二连带清偿原告培训费用26413.8元(培训费用22800元,利息3613.8元);3、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一辩称:1、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历时5个月的培训课程、教学服务、食宿服务及就业指导等服务,现培训课程已全部结束;2、原告在培训期间,经常长时间请假、无故旷课,严重违反《学员成长手册》、《机房管理规定》,并自行于2014年12月退出培训;3、被告于2015年12月至1月间已通过腾讯QQ群定期向学员推荐就业单位;4、原告自行寻找工作单位,拒绝被告提供的就业协助;综上,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培训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二辩称:被告二只是中间的借款人,不是收款人,本案与被告二没有合同关系,不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一处参加就业实训,原告通过考核后,被告一正式录用或推荐原告到其合作企业入职,本次实训周期全脱产学习总共4个月,培训四个月的学习费用为22800元,在原告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后,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就业实训风险保证金贷款。同日,原告与湖南大学深圳研究院签订《教育与就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参与湖南大学研究院的教育培训,接受湖南大学研究院安排的实习工作与推荐的合约企事业用人单位。2014年9月3日,原告与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与案外人唐宁签订《借款协议》,在第三方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帮助下向唐宁借款22800元,借款用途为培训费用,培训服务提供方“北京虎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本人自愿选择。原告为证实被告一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向本院申请了证人张某(身份证号××)及证人李某(身份证号××)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张某及证人李某均证实了被告一在教学当中并没有湖南大学提供的教学服务以及被告一未能遵守安排就业工作的承诺,关于安排就业的承诺,证人张某称是被告一开会的时候说的。被告一庭审时表示其并未承诺解决原告的就业问题,只是推荐就业。被告一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湖南大学深圳研究院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双方共同发起成立“4G学员”项目,以及与深圳市易事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证实其与深圳市易事派科技有限公司有人才培训、推荐合作的事实。被告为证实授课教师达到岗位的要求,向本院提交了其员工江万国及宗超的个人简历。同时,被告称原告违反其管理规定,向本院提交了考勤记录、《请假条》、《学员成长手册》、《机房管理制度》及《计算机零用设备须知》,原告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一为证实其已向原告提供了推荐就业的服务,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在QQ群发出招聘信息的复印件,原告亦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已参加被告一组织的相关培训,但仅培训了三个多月,因发现培训内容与承诺不符故未继续参加培训。关于具体培训的内容,双方确认培训的周期为4个月,前三个月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是理论课,下午是老师教实际操作,周六被告一提供环境学生自己练习,最后一个月是老师组织学生自己操作,同时被告一提供了住宿和就餐补贴服务。以上事实,有《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教育与就业服务合同》、《借款协议》、证人证言、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如实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一是否如实按照协议的约定给原告提供了教育培训服务,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提供以湖南大学为主体的师资力量,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就师资力量有具体的约定,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主张被告一未能如约给其安排工作,被告一辩称其并未承诺安排工作,仅承诺了推荐工作,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软件工程师内部培养就业保障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就安排就业机会有具体的承诺,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被告一需履行推荐就业的义务,被告一辩称其已履行了推荐就业的机会,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在QQ群里发出招聘信息的复印件,但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一提交的证据真伪不明,且无针对性,不足以证实其向原告履行了推荐就业的义务。综上,被告一需就其未能向原告推荐就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已参加了被告一组织的培训达三个多月,并接受了被告一提供的食宿服务,本院酌定被告一承担20%的违约责任,被告一应退还原告培训费用4560元(22800元×20%)。关于原告对被告二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二无相关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对被告二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佳铭4560元;驳回原告刘佳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学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元,原告刘佳铭负担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