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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广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阳光丽景小区D-1-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田,总经理。被告:刘广柱,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广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广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