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小丽,女,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元,男,1947年11月10日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之父。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小丽、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俩人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便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孩子离家至今。原告曾于2013、2014年两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一直未能和好且分居已满两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对原告及两个孩子百般照顾,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必须答应被告的条件:1、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两个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万元。2、由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及“三金”共计8万元。3、由原告返还被告为原告及孩子所交的新农保600元、农村合作医疗1800元及为张宇权所交的保险费用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携带与前夫所生长子张一(2004年1月18日生)、次子张二(2006年9月2日生)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外出打工时,被告及家人照顾两个孩子上学和生活。2013年7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将两个孩子带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2014年两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被驳回诉讼请求。同时查明,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旧)、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长民初字第000502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两次离婚诉讼后,理应互相珍惜现有的生活,但双方均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一节,因孩子系原告与其前夫所生,被告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三金,原告同意返还金项链,双方也同意对金戒指、金耳环按照1500元进行折价,本院予以认可。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一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6年的全部费用24万元,鉴于被告及家人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对孩子上学、生活等方面给予照顾,付出义务较多,因此理应适当予以补偿。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为原告所交新农保费用600元及为孩子张宇权所交的保险费用3000元、为原告及孩子3人所交合作医疗费用1800元的请求,因双方对缴费行为争议较大,且被告无法律规定的佐证依据,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孩子张一、张二随曹某某生活;三、由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金项链一条并给付张某某金戒指、金耳环折价款1500元;四、由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照顾孩子的补偿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曹某某与张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贾和平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