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祥林与威信县一眼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林,威信县一眼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09号申请人陈祥林。被执行人威信县一眼寨煤矿。本院在执行陈祥林申请执行威信县一眼寨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万元,已执行到位81140元。余款28860元待威信县一眼寨煤矿正常生产后再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