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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盛家廷与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家廷,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456号原告:盛家廷,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王洪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家廷诉被告上海洪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家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家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家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