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锋诉被告代县粮食局上馆粮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锋,代县粮食局上馆粮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吕永锋,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上xx镇xx村人。被告代县粮食局上馆粮站法定代表人张俊平,任站长。原告吕永锋诉被告代县粮食局上馆粮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审理查明代县粮食局上馆粮站已于2013年3月22日在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本院认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永锋的起诉。原告预交的2322元诉讼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