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蓝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72号原��武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