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72号原��武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