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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领东置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领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寄文。被告: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琪。被告:宁波领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军。关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领东置业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司、宁波领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卓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