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栾雅芝与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雅芝,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栾雅芝,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8号305室。法定代表人王大龙,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栾雅芝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0452元及利息、诉讼费17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哈尔滨根豪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栾雅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