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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盛德林诉王建喜、仝建伟、邵建华健康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盛德林,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德胜开锁行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320栋1单元101号。被告王建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仝建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邵建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德林诉被告王建喜、仝建伟、邵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德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德林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