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与陶学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09号原告: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钱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被告:陶学钿,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裕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学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