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金妹与李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妹,李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纸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胡金妹,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被告:李素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妹与被告李素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金妹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素芬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妹撤回对被告李素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金妹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