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连胜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连胜,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梁连胜,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连胜与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梁连胜借款本金41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本金16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按年利率9%计算,2012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本金6万元、年息9%计算。本金20万元,按年息9%从2011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本金15万元,按年息9%从201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梁连胜借款4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元(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8日给付梁连胜100000元)。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给付100000元(已给付)、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底前、12月底前各给付105000元。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8870元、于2016年6月底前付清借款利息[按照本院(2013)润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如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应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在协议履行期间,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润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