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云与余秋、龚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余秋,龚巧飞,闭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林云,居民。被告余秋,居民。被告龚巧飞,居民。被告闭世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诉被告余秋、龚巧飞、闭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林云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余秋、龚巧飞、闭世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4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约15000.00元。本院向被告余秋、龚巧飞、闭世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期间,查明被告余秋、龚巧飞离家外出,去向不详,原告遂以被告外出去向不详造成诉讼困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益,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林云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韦永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