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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钟山县兴钟中路**号。被执行人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广场路91号。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钟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