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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达州市炬撼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云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炬撼物资有限公司,李云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炬撼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云建,男,生于1970年2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云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581791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营业部帐户上。此款用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57758元,利息400000元,诉讼费8369元,执行费15664元,共计1581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