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军与车文安、李少波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车文安,李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59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莉,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车文安,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少波,男,汉族,系CW2292车主。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军于被申请人车文安、李少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少波所有陕CW22**号自由人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25K4FP68246261。车辆识别代号:SALLNABG23A272355.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