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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余某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