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余某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