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甘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张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高少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