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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甘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张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高少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