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执字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67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华西路新型材料厂院内。被执行人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红山园区纬六路1号。洛阳事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23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2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微纳粉体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承担65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