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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红申请执行杨德全、杨能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杨德全,杨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德全,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能,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德全、杨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能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能名下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期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