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红申请执行杨德全、杨能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杨德全,杨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德全,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能,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德全、杨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能名下有长城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能名下的长城牌汽车一辆。二、本裁定查封期限为两年,期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