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与秦洪江、苏同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秦洪江,苏同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苏旬胜,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宗倩,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洪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玉川,居民。委托代理人:殷飞,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同森,居民。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秦洪江、苏同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以告与被告秦洪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