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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与秦洪江、苏同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秦洪江,苏同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苏旬胜,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宗倩,日照岚山安东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洪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秦玉川,居民。委托代理人:殷飞,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同森,居民。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秦洪江、苏同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以告与被告秦洪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