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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61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郑文龙,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26日在揭西县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09年3月23日生育一个男孩黄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孩子出生后被告离家不履行家庭义务,2012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而被告在孩子出生后也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如支付抚养费用等,孩子一直随男方父母共同生活。据此,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黄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二份,证明双方结婚事实及身份情况。2、户口本一份,证明双方分居、孩子身份情况、孩子随男方父母共同生活。3、男方父亲房产证及所在居委证明,证明孩子随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女方未履行抚养义务。4、被告一手机归属地查询,证明被告离家,双方分居。5、原被告身份材料,证明原被告身份。6、释放证明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期间被告未尽母亲、媳妇职责。被告周某某没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过开庭,原告对其提供的证据分别予以出示。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5、6系相关职能部门签发及基层组织出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与各证据有关联的证明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但原告以证据2、6主张原、被告分居事实以及以证据3、6证明被告未履行抚养儿子义务、未尽母亲、媳妇职责因缺乏关联性,对此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证据4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同学介绍认识谈婚,同年8月26日在揭西县塔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3月23日婚生儿子黄某乙。2009年8月被告随原告到贵州省安顺市打工生活,儿子在家随原告父母生活。2012年1月原告又到贵阳市打工,后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告于2012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于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日原告以原、被告分居超过三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但婚后夫妻感情算好,现已生育一子。2009年8月开始被告随原告外出打工生活,期间因原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并服刑二年,导致夫妻分居生活二年。由于原、被告分居生活并非夫妻感情不和所致,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法尚不足以认定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共同负起对家庭和孩子的责任,构建和谐婚姻家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玉    娜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人民陪审员潘小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海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