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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与天津联东金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天津联东金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谷正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津岩,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联东金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振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东金达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天津中谷酒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达代理审判员  刘彬人民陪审员  韩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