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秀国、王凌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国,王凌肖,朱如旺,林广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锋。委托代理人杨文才、虞瑞雷。被告林秀国。被告王凌肖。被告朱如旺。被告林广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国、王凌肖、朱如旺、林广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分配到被告朱如旺名下的九甲村返回地下拨资金73788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瑞安市马屿镇九甲村分配到被告朱如旺名下的九甲村返回地下拨资金7378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钱胜人民陪审员 林兴飞人民陪审员 沈德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江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