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治鑫诉王丰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治鑫,王丰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281号原告赵治鑫被告王丰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鑫诉被告王丰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治鑫撤回对被告王丰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赵治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