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 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徐元雄,男,1957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路金龙新村第11栋11A-107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雄与被执行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徐元雄。申请执行人徐元雄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海南省万宁市日月湾、土地证号为万宁县国用(1993)字第853号土地使用权除已执行给海南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165平方米(约57.3亩)之外的10368平方米(约15.5亩)土地使用权。2015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5)琼海法执恢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使用权目前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镜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