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崇阳县水利局第286号申请强制执行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陈英杰,该局局长。2015年1月16日,本院收到崇阳县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崇水利执(2014)第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所要求强制执行的内容属于天城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崇阳县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谭望明审判员郭建新人民陪审员庞青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洪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