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与何绪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何绪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金汉。委托代理人:胡翠兰。被告:何绪龙。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绪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孟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绪龙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