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鲍捷、锁敬芳与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捷,锁敬芳,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71号原告:鲍捷,男,回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锁敬芳,女,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合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韩传新。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传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捷、锁敬芳诉被告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韩传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光明花园8栋2号(���地权亳字第××号)、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4号住宅楼3单元-106(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的两处房产和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涡阳县大自然国际城从东到西9至10间门面房【土地证:涡国用(2012)第0641470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总额70万元),并由担保人孙西田提供其名下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韩传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道光明花园8栋2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韩传新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帝景华庭小区4号住宅楼3单元-106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将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徽省涡阳县大自然国际城从东到西9至10间门面房【土地证:涡国用(2012)第0641470号】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孙西田提供担保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西街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6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