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开化方元硅业有限公司与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化方元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文。上诉人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开化方元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隆天硅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