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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坤明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庆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明,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庆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王坤明,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8,组织机构代码20293400-4。法定代表人谢华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熊春霞,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赵庆玖,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明与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庆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270元,合计5418元,由原告王坤明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