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