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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