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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正丰电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丰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李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正丰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顺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丰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2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