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国利孙祥虎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利,孙祥虎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567号原告:孙国利,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永旭,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祥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利诉被告孙祥虎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