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小兵与赵占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兵,赵占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罗小兵,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占峰,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罗小兵诉被告赵占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云、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小兵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罗小兵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罗小兵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