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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周阿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周阿能,黄敏,吴坤旭,吴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代表人胡可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阿能,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坤旭,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兵,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廖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阿能、黄敏、吴坤旭、吴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麻城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方栋 搜索“”